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育创新,培养大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河北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校教字〔2007〕12号),学校拨专款,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实行项目管理。针对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申报的条件
(一)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面向在校本专科生开放,均可申请开放项目。开放项目的基金用于支持各实验室提供的开放实验项目和学生自拟的实验项目。
(二)开放实验项目内容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实验内容重复,应是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
(三)项目内容有新意,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素质和实践能力。
(四)内容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上一学期开放好的实验室。
(六)对于已经获得其它渠道资助的项目,将不再予以资助。
二、项目申报与评审
(一)实验室开放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请参照实验室管理办公室通知。每年院系成立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在立项审批、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结题等环节中组织学生以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交流与指导。
(二)每人限同时主持或参加一个项目,不得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三)申请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河北大学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注:学生自拟项目申请也填此表),所在实验室必须对《申请表》的真实性、资助的必要性、实验研究方向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由实验室将《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所在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委托该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答辩评审并排序,中心主任签字后加盖公章。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各院系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4%设立项目。参加者取得较好效果的院系(指导与组织管理工作开展得好,学生研究成果取得市级以上奖励或发表文章比例较高)可按不超过5%的比例设立项目。各实验教学中心将《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实验室存档)和《______年度实验室开放项目汇总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五)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校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根据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公示评审结果,并报主管校长。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逾期未送达者,不予受理。
(六)各实验教学中心将经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的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实验室。
(七)为鼓励协作精神,对于学生自拟的实验项目,要求学生必须以3人以上团队形式进行申报,每个人必须具体分工。对个人独立申报的课题,一般不予支持。
三、项目实施和管理
(一)申请实验室在接到项目获批通知后,应积极组织项目的实施,组织学生的报名、录取,按计划开展工作。
(二)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查阅相关文献,明确研究目标、制定研究方案与完成研究计划等环节,教师应审核学生的原始记录或工作日志,批改中期检查材料、结题报告、研究论文等。
(三)项目资助经费最高限额为每项2000元。项目经费可用于实验材料、试剂、测试、制作、差旅等费用和教师劳务费。在项目实施工程中通过中期验收的可先行支付部分耗材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30%),剩余部分待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按立项的经费支出明细进行经费报销。教师劳务费不能超过项目经费的50%。项目经费所购图书资料、低值耐用品等属学校所有,由导师所在院系指定人员负责登记保管,在项目结束时,使用者应将上述物品全部交还保管人。
(四)实验室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检查监督研究进展情况,建立开放实验档案。所在实验教学中心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中期评估
每个项目执行时间不超过一年,中期时,项目负责人需向本院系实验教学中心提交实验原始记录和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课题进展情况、工作总结、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等。实验教学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召开实验室开放项目中期检查评审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填写 “河北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部院系审核意见。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各部院系审核意见,决定经费的拨付。
有下列情况者,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有权取消开放基金资助。并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期的项目资助资格:
(一)项目申请单位获资助后,不能按时开展工作的;
(二)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的;
(三)未按时完成项目或经批准延期后仍未完成的;
(四)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五、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一)资助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及时做好结题工作,并向所在的实验教学中心提交学生实验成绩和相应的成果形式(论文、设计图纸、调查报告、仪器装置、开发的软件,影视短片等)及各类原始资料(实验或调查数据、软件源代码等),并填写《河北大学实验室开放总结报告》。实验室开放项目成果归河北大学所有,论文发表时可由导师做通讯作者,或注明指导教师。公开发表的论文应标注“河北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
(二)各实验教学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把书面总结报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以及验收结果报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档案,院系保存以下材料及电子版:申请书、立项项目汇总表、中期报告、结题报告及论文等成果。导师应妥善保存原始数据、实验记录、工作日志、标本等原始资料。学校将对各院系项目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各院系应追踪已经结题的项目,将项目研究成果发表论文等存档,并定期汇总报实验办。
(四)因故不能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以后的实施方案,经实验教学中心同意、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延长,且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否则按未完成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